1.哪些專利權喪失可以恢復?
(1)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細則規定的 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2)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2.申請專利權恢復要收費嗎?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請求恢復權利的,應提交恢復權利的請求書,并繳納費用1000元。該項費用的繳納期限是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發出的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的,其權利將不予恢復,如果因年費問題造成權利喪失,還應繳納年費及滯納金。
3.專利權恢復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